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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再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将于5月26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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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3-05-25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长、收费管理、准入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1600余家

5月24日,江苏省教育厅召开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介绍说,近年来,江苏省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压减率达97.64%。但在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范违规学科类培训反弹、引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推进共同治理。“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从省政府层面,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也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现实需要,对推动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介绍,江苏目前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未来陆续还有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需要制定较为系统的政策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培训时间、培训材料、招生宣传、收费管理、预收费资金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以指导各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

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江苏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

江苏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师资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一次性培训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此外,《实施意见》对收费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曹玉梅说,《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要求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

据悉,《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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