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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先上课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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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3-06-29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系列问题的通知(二)》(下称“通知2”),推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上招收了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各类培训公司)办学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其中,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率先提出采取该模式的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可以自主确定培训协议,条件具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省教育厅还启动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并制定申报指南。据悉,目前全国仅有广东针对此项工作正式发文并制定详细的流程指引。

培训机构需在今年12月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

今年4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系列问题的通知(一)》(下称“通知1”),对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1明确,对于决定继续举办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3年6月底之前完成消防、场地、师资等方面的整改,并在12月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新刻制公章,确保证照齐全。

对于不再继续举办、拟退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读学员的剩余课程、完成转型退出(包括场地退租清算等等)。对于12月1日之后仍然在培训的无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此次发布的通知2则进一步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均属于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对它们颁发的许可证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省教育厅制定《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常见问题的解读》,其中明确规定,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过渡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内,不论是整改申报许可还是决定退出,都不应再招收新的学员。

鼓励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

此前,一些校外培训公司在预收学费后,因种种原因发生经营困难甚至倒闭。通知2明确,预收费用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负债,需妥善保管、接受监管,在完成课程交付之前严禁挪用至其他地方、严禁分配利润。

该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培训公司财务状况作为申报办学许可证整改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重点核查现有培训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风险。

此外,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先上课、后收费”的模式开展培训。广东在全国率先提出,对于完全采用该模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

通知2解释,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剩余培训费用安全,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存在预收费用风险,因此不用做资金监管。

此外,对于完全采用该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通知2还明确可以自主确定培训协议,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落实了财务整改、创业和运营评估等相关要求的,可减少检查或免于检查财务资金。

小型培训机构可试行分开设立教学与办公区域

通知1明确,除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这一要求指的是培训区域、办公区域等所有区域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为了解决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实际困难,通知1还规定,对于单一培训场地不足200平方米但是物理相连(或者相通)的两个区域,其建筑面积可累加计算培训场地总面积,但总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通知2进一步明确,对于广东省范围内同一学期招生人数合计不超过150人,且同一时间段参加培训人数合计不超过30人的小型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确保累加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前提下,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可以分开设立。

其中,教学区域建筑面积合计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确保不拥堵、易疏散,且必须同时符合广东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关于不同类别的单一场室和人均面积的所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2明确,办公区域可以另外设立,但是应当设置在教学区域附近,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500米或者步行10分钟以内。办公区域与教学区域分开设立的,严禁招收未成年人学生在办公区域开展培训。

对于同一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为同一地址的机构,在满足培训场所生均面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招生和培训人数不作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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