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开学,校外托管机构正在迎接关键的一波招生热潮。
随之而来,且马上就要落地的,还有一纸更加细化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意见政策。
一场面向托管行业的监管风暴正在进入倒计时。9月16日起,山东省《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将正式施行。
这并不只关乎山东一省,全国70余万家托管机构,都在看着山东打样。
山东意见新规的适用范围指的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以下托管服务的,并不在该次实施的监管意见适用范围内。
接下来,一起看政策细节:
整体来看,新规从主体登记、场所安全、消防审验、燃气使用和餐饮服务许可五个方面,分别对校外托管机构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新规从源头抓起,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准入条件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在主体登记方面,营利性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则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在场所安全方面,文件明确规定托管机构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也不得使用易燃夹芯板材搭建的建筑物,同时必须配备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封闭式金属栅栏。
在餐饮服务方面,凡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于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小型托管机构,可办理小餐饮登记,这一规定兼顾了监管的刚性与现实的可操作性。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划出了一条重要红线。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也不得发布相关教育培训广告。这意味着,借托管之名违规组织学科培训、辅导补课的行为,都将面临教育部门的依法查处。
这一条款的出台,既回应了社会对隐形变异培训的关切,也进一步厘清了托管服务与教育培训之间的边界。
根据新规,山东将建立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监管工作格局。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牵头职责,教育、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等十余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监管。
其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监督查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登记;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相关工作。
可以看出,校外托管虽是小生意,却涉及市场监管、消防、住建、教育、公安等十余个部门,监管链条长、合规门槛正在逐渐升其他高。
监管方式上,将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托管机构的经营资质、场所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机构,将依法予以取缔。
新规明确,各市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存量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分类治理。对证照不全的积极引导补办,对消防审验手续不全的限期整改、依法补办,对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求各市因地制宜细化措施,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新规也注重源头疏导。一方面加大校内餐饮供应和课后延时服务保障力度,努力满足学生校内就餐、午休和看护等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鼓励社区、村通过志愿服务、公共空间运营等形式提供公益性托管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子女提供寒暑假托管,鼓励共青团、妇联开展爱心托管,加强对新就业群体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
新规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加强内部安全防护,及时排查治安隐患,预防坠落、触电、挤压等意外伤害,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实现主要活动区域全覆盖;应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应加强接送环节信息对接,鼓励将托管学生名册、接送人员身份证明及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学生所在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与学校信息互通相衔接——鼓励托管机构主动向学校报送学生名册和接送人员信息,学校据此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情况并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这一制度设计的用意在于,校外托管并非独立于教育体系之外的真空地带,而是校内课后服务的有力补充和延伸。两者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有利于共同编织起一张覆盖校内外的学生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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