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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职业学校不达标,将“出局”!

职业教育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3-02-21

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强调,要加强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从严控制现有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社会认可度较低的高等职业学校,将依法调减招生计划、限制招生,并探索建立退出机制。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动部分拟增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方案还提到,将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各地要全面落实职业学校师资配备标准,盘活编制资源,用好“编制周转池”“县管校聘”等改革政策,优先支持职业教育配足配齐专任教师。在选人用人上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在教师待遇、职称评聘、专业设置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允许学校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考标准、内容和程序。

落实职业学校在20%编制员额内自主招聘兼职教师制度,通过“固定岗+流动岗”、设置“特聘岗位”等方式,拓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渠道。各地应根据职业学校聘任兼职教师情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另外,在加强考核激励部分,方案明确,将职业学校办学达标工作列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达标情况作为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2023年起,每年对各地各校达标情况进行通报。将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列为年检重要内容。将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成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项目遴选、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未达标职业学校不能申报新一轮“双高”“双优”项目。

以下为通知原文:

 

黑龙江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

实施方案

为加快改善我省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基本办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对接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压实各级各类办学主体责任,推动办学资源集聚集约,持续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激发职业学校办学活力,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省、市(地)、县(区)、学校四级联动机制,加强省级统筹,压实市(地)、县(区)两级发展职业教育责任,压实学校举办者主体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督导和过程监测,保质保量落实目标任务。

2.坚持规划先行,分类推进。各市(地)、县(区)要统筹考虑教育发展趋势、人口规模,结合区域市场需求,科学合理测定职业教育总体办学规模,实事求是制定工作措施,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强化激励考核机制。

3.坚持优化整合,集约节约。通过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推动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共建共享。落实新增教育资源向职业教育倾斜政策,聚焦土地、校舍、教师、设备等关键要素,优化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整体提高职业教育办学实力和水平。

(三)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增加投入,全省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从195所减至160所左右,高等职业学校总体保持稳定,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提升,办学质量和吸引力显著增强。到2023年底,全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全部达标的学校达到80%以上,2025年底达到90%以上。

二、达标范围和标准

(一)达标范围

1.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各类附设中职班、不计校数的其他教育机构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已连续3年未招生、无全日制在校生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列入达标范围。

2.高等职业学校达标范围包括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二)达标标准

1.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一般类、体育类、艺术类、特殊教育类、边远脱贫地区类分类制定达标标准。

2.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规定中的学校分类和合格标准执行。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

1.清理整合办学资源。中等职业学校除加挂技工学校(含技师学院)牌子外,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依托高等职业学校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转为“高职附设中职班”,不再单独保留中等职业学校名称。普通高中附设中职学校办学规模较小的,原则上要转为“高中附设中职班”,不再保留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对办学质量差、社会不认可、各项指标严重不达标、已停止招生的学校要依法进行合并或终止办学,对拟合并学校,须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对拟终止办学的学校,应关闭学籍系统账号,适时撤销组织机构,并做好师生安置。鼓励各地探索打破部门和学校的层次、类型界限,统筹整合区域内职业学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推进集团化办学。按照“以强带弱、优势互补、帮扶共建”原则,鼓励由同一区域内高水平职业院校牵头,与若干所职业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组建集团理事会,实行实体化运行,实现校园、校舍、师资、仪器设备等办学资源实质性共建共享,并整体考核办学条件。支持集团内学校共建优质专业,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开发课程和实践项目。鼓励各地统筹区域内义务教育闲置校舍、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成人文化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学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办学资源,优先供给区域内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3.加强职业学校设置管理。达标工程结束前,原则上不新增中等职业学校,确有急需的,应具备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相关条件,严禁先批后建、边建边达标。从严控制现有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社会认可度较低的高等职业学校,将依法调减招生计划、限制招生,并探索建立退出机制。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动部分拟增设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二)强化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4.改善校园校舍条件。各地对拟保留职业学校要对照达标缺口,分类制定办学条件补齐方案。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教育用地规划时向职业教育倾斜,简化职业学校新建或改扩建增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支持职业学校快速补齐土地、校舍缺口。加快危房改造,落实学校校舍、教室和实验(实训)室标准化建设,营造安全办学环境。要深入核查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和校舍建筑面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和校舍建筑,学校独立产权部分应占一定比例,对于租赁校园校舍,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办学周期,以协议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加以保障,具体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

5.鼓励社会多元投入。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以资金投入、设备捐赠、场所共享等方式参与改善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并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报告中反映有关投入情况,受赠设备应按要求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计入事业统计数据。鼓励各地依托区域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职教集团,校企共建一批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组合式激励政策可适当与企业相关投入挂钩。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6.配足配齐专任教师。各地要全面落实职业学校师资配备标准,盘活编制资源,用好“编制周转池”“县管校聘”等改革政策,优先支持职业教育配足配齐专任教师。在选人用人上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在教师待遇、职称评聘、专业设置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允许学校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考标准、内容和程序。

7.用好兼职教师政策。落实职业学校在20%编制员额内自主招聘兼职教师制度,通过“固定岗+流动岗”、设置“特聘岗位”等方式,拓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渠道。各地应根据职业学校聘任兼职教师情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鼓励集团化办学参与学校建立师资交流、共享共用机制。

(四)改善职业学校教学条件

8.完善教学设施配备。各地要加强教育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快建设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多媒体教室、理实一体化专业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配齐体育场地(馆)、器材设备。加强特殊教育类学校康复训练室、体育类学校训练用房和艺术类学校的美术专业画室、音乐专业琴房、表演专业练功厅建设。按照达标条件,配齐计算机、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在满足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要对照有关标准和教学条件的基本要求,逐步改善专业教学条件。

9.提高学校数字化水平。各地要支持学校建设高速稳定的校园网络,推进职业学校数字校园建设,改善校园信息化环境,建设一批职业学校信息化标杆学校。加快省级“智慧职教”服务管理平台推广应用,为职业教育提供信息化教学资源、数据分析预测、教学质量监控等服务。依托学校特色和优势的专业(群),打造一批专业特色突出的高水平专业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2023年1月—2023年3月)

各市(地)和职业学校举办者在全面调研摸底的基础上,“一地一案”“一校一策”,制定本地(含本地举办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和属地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路径选择、落实举措、进度安排、支持政策等,报请市(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2023年2月27日前报省教育厅。其他省属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实施方案须经学校举办者同意后按同一时限报省教育厅。

(二)组织实施(2023年3月—2025年12月)

各市(地)、学校举办者、职业学校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难点,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时限安排,有序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校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进行更新,所填数据作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的依据。

(三)验收复核(2023年3月—2025年12月)

各职业学校适时组织自评,自评合格后,中等职业学校由属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高等职业学校自评合格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复核。达标工程实施期间,未按计划完成达标任务或验收、复核未通过的职业学校,由各地、省教育厅通报并限期整改。2025年底前,办学条件仍无明显改善的未达标学校,将采取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达标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推进属地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统筹协调推进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配合统筹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资源优化工作,支持职业学校配齐专任教师;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加大对达标工程经费支持力度;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在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学校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等方面优先支持职业学校。各地、省直部门、央企国企、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落实举办者主体责任,实行重点工作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达标任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具体措施、完成时限。

(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补齐办学条件缺口要优化整合存量资源、共享共用公共教育资源,确需财政增加投入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利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教育强国推进工程项目、地方教育费附加支持职业学校达标工作。职业学校要用足用好地方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贷款等政策资金,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经费基础上,把资金更多用于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出台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指导意见,推动社会力量多元投入。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职业学校利用经营收入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有效配置土地、资金、编制等公共资源,为办学条件达标提供保障。

(三)加强考核激励

省教育厅牵头建立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调度机制,通过数据平台核查、实地抽检等形式,定期调度。将职业学校办学达标工作列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达标情况作为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2023年起,每年对各地各校达标情况进行通报。将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列为年检重要内容。将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成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项目遴选、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未达标职业学校不能申报新一轮“双高”“双优”项目。

(四)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资源整合工作中的风险研判,充分考虑隶属关系、管理体制转变、师生员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等因素,做好工作预案,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和矛盾,确保资源不浪费、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教学有保障。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声明:本文系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错误或侵害权利人权益,请留言,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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