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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读高考培训乱象:培训机构不得夸大宣传,家长签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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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京报转载 发布时间:2023-06-09

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进入一所优秀的大学是每一个学子的心愿。近年来,高考改革更加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兴趣培养,也为培训机构创造了更多商机。然而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家长学生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焦虑心理,用“包过保过”“名师家教”等字样,对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方面进行夸大宣传。很多学生家长支付了价格不菲的培训费,但是孩子最终并未取得理想的成绩。

为禁止此类乱象,各地对涉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录取率”,不得超经营范围、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服务并违规收费等。培训机构应合法诚实经营,遵守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纠纷。

针对这种现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3起典型案例,解读高考培训中的法律风险。

艺考培训花费百万但文化课成绩没达标,家长起诉退费被驳回

在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艺考生小静擅长跳舞,小静妈妈认识了一位舞蹈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对方称可以帮助考入舞蹈学院。小静妈妈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机构为小静考入舞蹈学院进行专业课辅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舞蹈编创、培训费80万元,后续又支付了各项考试费用20万元,共计100万元。不料小静文化课成绩未过线,未被舞蹈学院录取,故小静妈妈起诉要求退还所有费用。舞蹈培训机构则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意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约定,如因小静专业课成绩未通过,则退还全部舞蹈编创及培训费用;若文化课成绩未通过导致不被录取,上述费用不予退还。培训机构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小静提供了专业课培训,且专业课成绩已达到招录标准,小静未被录取系因为文化课成绩不达标,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静妈妈的诉请。

法官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小静不符合协议书明确约定的退款条件,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被判决驳回。学生和家长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地阅读。

培训机构经营不善人去楼空,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在另一案例中,原告李女士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背景提升合同》,由该机构为李女士的孩子提供高考志愿填报、自主招生和背景提升服务,李女士为此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机构多人离职,且服务内容与签约内容不符,部分合同未盖章,公司管理混乱。签约一年后,机构人去楼空,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并主张机构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教育培训机构辩称,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同意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主张经济损失及撤销合同,未就其主张的欺诈行为充分举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均认可未予以履行,相关培训费用应予退还。关于《背景提升合同》,李女士主张培训机构提交的证书及报告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李女士已全程参与,培训机构亦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法官就此案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些高考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生进行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学生家长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订立合同。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通过比较有影响的人扩散虚假消息、在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虚假情况、向学生家长传递学生在培训机构的虚假正面信息。

“网瘾少年”家长轻信培训公司承诺,要求全额退款未获支持

高中生小天沉迷网络,无心学习,小天妈妈非常着急。某培训公司称,他们可以针对小天制定专门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小天资质不错,经过培训可以考入某名校。心急之下,小天妈妈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小天提供心理咨询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服务对象提高分数,实现自我教育成才。协议签订后,小天妈妈支付了服务费,合同期内小天接受了一对一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然而,小天的高考成绩未能达到上某名校的分数线。

小天妈妈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名不副实,未达成其承诺的目标,且该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营范围内亦无教育培训和课外辅导,故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培训公司辩称,其已完成服务内容,其提供的是心理咨询,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在法律规定范围,不属于民办学科知识的特殊许可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天妈妈主张培训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性质上、适用法律、登记机关、运营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案培训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非公益性质的法人单位,对其适用的法律应为“公司法”“民法”等,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对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书》中未就受培训对象最终所取得的成绩或考取院校进行约定,且小天妈妈亦未对此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小天妈妈的陈述不予采信,其主张《协议书》无效并退还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就合同无效问题释法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如机构提供的是经营性培训,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培训公司为盈利性法人,而非民办学校,不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因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法官提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保持理性,不要轻信机构承诺,在合同洽商签订之前,应明确己方要求并将合理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确立。另需提醒的是,教育培训仅是外在辅助,关键还是在于学生需通过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针对教育培训纠纷,法院将综合考察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履约情况、双方的真实意思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基于双方的举证内容作出判决。培训机构若存在欺诈情形,可能会面临合同被撤销甚至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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