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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学科类培训机构年底前完成营改非,完成前禁止招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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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iko转载 发布时间:2021-09-08

今年七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当中明确提到: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双减”文件发布后,具体执行举措在各地不断发布落实,近日,针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简称“营改非”),各地开始陆续发布变更细则要求。

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北京市教育“双减”工作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当中提到:按照“双减”市级专班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将主要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8月31日,绍兴市“双减”工作提出明确目标: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压减率达到10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大幅压减。

9月2日,滨海新区“双减”政策解读答疑发布会召开。会上提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必须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入验资账户,必须签署捐资协议书,固定资产不计入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可以用于机构扩展业务范围、校区扩建、教师工资福利发放等,但每年年检时,要保证账户资金不少于50万元。

除地区性的执行细则外,教育部官网9月7日消息,教育部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就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进行部署。以下为通知原文:

年底前

学科类机构必须完成营改非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教育部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就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

通知明确,对于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终止培训机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予以办理。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统筹协调推进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营改非”怎么改?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改非”工作具体如何落实,各地具体执行细则或有差异,以下将呈现已有的部分地区相关要求以供参考:

北京:

按照“双减”市级专班工作方案,北京市民政局将主要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精神,“营改非”工作同样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中教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许可审批和日常业务管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主要有四个程序:

一是申请。申请人在教育部门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然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

二是审查。民政部门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是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

四是发证。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民政部门将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教育部、民政部等正在研究“营改非”工作的相关政策,待文件出台后,本市再按照上级要求抓好落实。
滨海新区: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必须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入验资账户,必须签署捐资协议书,固定资产不计入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可以用于机构扩展业务范围、校区扩建、教师工资福利发放等,但每年年检时,要保证账户资金不少于50万元。

营利性培训机构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时需办理办学许可证换发、民非法人登记及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举办者、经营地址、校长不能变更。

具体流程为:

1.经教育部门认定该机构符合资金监管、疫情防控、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相关要求;

2.前往区政务服务办办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换发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手续(原流程为先注销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再新设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目前,区政务服务办重新梳理要件材料,将二者合并为办学许可证换发手续。主要包括50万元实缴资金的验资报告、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文件、办学场所及设施等要件材料)。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换发前,还需要对机构名称进行核准,名称核准后持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原举办者将50万元开办资金打入临时账户。

3.在取得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民非登记,后续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等相关手续。

注意:如果上级对此有新要求,以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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