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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多部门发文!事关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政策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2-08-25

8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3则最新通知,分别事关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01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体育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含室外)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体育类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组织或承接竞技比赛的,应配备符合竞赛要求的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

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省级(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体育);5.经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7.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体育类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02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通知指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03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科技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实验操作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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